陳凱文:政客赴台接受款待,有無問題?
近年來,不論傳統泛民還是本土派,都喜歡到台灣出席活動,甚至大搞「串連」。好像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民主黨元老劉慧卿和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在上月底便到了台北,出席中華亞太菁英交流協會舉辦的座談會。梁家傑在會上聲稱《中英聯合聲明》讓香港實現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但在內地壓制下都沒兌現。他和劉慧卿同時希望,台灣方面能為香港發聲。
另一方面,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則在香港回歸21年當日,到台灣出席所謂的「香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監察聯席會議」。陳浩天在會中表示,他因為主張港獨,雖沒有被立馬抓去坐牢,但是舉辦集會、言論、參選、做生意都遭到了打壓。他又聲稱香港目前面對的情況非常惡劣,現在正走着台灣的回頭路,慢慢變成台灣解嚴前的情況。
單純從法理上而言,他們的言論,特別是陳浩天的言論,有着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的嫌疑。根據該法例,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的行為,即屬違法。然而,由於他們的言論是在香港境外發表,而現行法例並無域外司法管轄權,所以無法提出起訴。這個問題,鄙人在之前的文章曾作詳解,在此不贅。
另一方面,他們的所作所為,明顯屬於「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乃是《基本法》第 23 條禁止的事項。然而,香港自回歸至今,仍未落實廿三條立法,形成部份人所認為的「法律缺位」。其實,即使現在未有廿三條立法,根據現行《社團條例》第 8(1)(b) 條,任何政治性團體跟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保安局局長可以作出命令,將該團體列作非法組織。
值得斟酌的是,現行法例在「聯繫」上的定義,是指:(1) 該團體接受境外政治組織的資助、贊助或捐款;(2) 直接或間接附屬於境外組織;(3)該團體的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間接由境外組織釐定,及 (4) 該團體的決策過程中,由境外組織直接或間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參與。那麼,香港政團成員若是純粹赴台「交流」期間,其食宿均由當地政團付費,算否接受了對方資助或捐款呢?這是保安局應該關注的課題。
說起香港民族黨的陳浩天,他其實不只在境外宣揚港獨,在港也曾多次發表煽惑港獨的文字,以及印製煽惑港獨的刊物,顯然已是多次觸犯現行的〈煽動意圖罪〉。另一方面,香港民族黨作為公開宣揚港獨的組織,保安局局長早已可以根據《社團條例》第 8(1)(a) 條,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該黨的運作,並將此列作非法組織。
使人鬱悶的是,即使說現在不是廿三條立法的適當時機,香港民族黨早已觸犯多條現行法例,但是它自2016年3月28日成立至今,律政司和保安局竟從沒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亦未有解釋為何不採取行動。這不禁使人懷疑,特首林鄭月娥早前在慶祝特區成立酒會的致辭中強調,港府堅持「一國」之本,在大是大非上,態度絕不含糊,對觸碰國家底線的行為絕不容忍,究竟是否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