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修例准移交逃犯 先由特首發證明書
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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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香港與未有訂立移交逃犯長期安排的地方,以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並透過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和移交逃犯的請求。
保安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去年一名港人涉嫌在台灣殺害另一名港人,其後返回香港,但由於目前條例的局限,當局無法處理將嫌疑人移送到台灣受審的請求,香港法院只可處理他在香港涉嫌所犯的洗黑錢罪,事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受害人家屬除了極度哀痛,亦多次致函要求與特區官員會面,表示制度的漏洞極不公義,社會亦有質疑當局打擊跨境嚴重罪行的決心,因此必須盡快修例。
當局指,目前處理一次性移交逃犯的安排,要透過附屬法例實施,有關案情在立法會討論時會被公開,可能會驚動逃犯,透過特首發出證明書就可在不驚動逃犯下容許當局向法庭申請臨時拘捕令。
局方強調,證明書只是同意啟動程序的基礎,並非等同逃犯會被移交,因為有關請求必須經過法庭程序,包括法庭會仔細審核案件,確保個案符合《逃犯條例》下各項證據的規定及人權保障等。
去年2月,20歲香港女生潘曉穎與19歲男友陳同佳到台灣旅遊,期間遭殺害棄屍,後證實死者懷有三個月身孕。台灣士林地檢署向港府請求協助遣送陳同佳回台接受偵查,惟兩地並無引渡協議。陳同佳另在港被控4項洗黑錢罪及3項屬交替性質的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