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覆核案 各方庭上法律觀點全面睇
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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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聯同特首提出,有關青年新政兩名議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宣誓的司法覆核案,在高等法院開審。
資深大律師莫樹聯、余若海分別代表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以及代表青年新政梁頌恆同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潘熙,亦先後到庭。
梁頌恆到庭時表示,對司法制度及法律團隊有信心,如果事件最終要用到釋法解決,破壞香港的「有心人」要負責任。
在庭上,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先表明,認為今次爭議可在本港司法系統處理,強調特區政府沒有要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他指注意到媒體的相關報道,特區政府亦已就此向中央政府尋求確認,但未收到有關確認。
余若海又指,《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訂明,議員要盡快宣誓,第21條就指,如果有人「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可被取消就任資格。而條例從來沒有賦予任何人必然有第二次的宣誓機會。認為從梁頌恆和游蕙禎的行為,包括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標語,又將中國的英文讀成「支那」,是在清楚宣誓規格情況下,明顯拒絕作出並忽略誓言。
而《基本法》第104條,特首、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全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余若海認為,條例不單止強調「特區」,亦突顯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部份的重要性。
法官區慶祥一度質疑法院是否有權處理《基本法》第104條,因為如果行政長官的宣誓是由中央政府監誓,一旦特首當選者的宣誓受到質疑,由誰處理是一個問題。余若海就指,就算監誓者是中央官員,市民都可以入稟法院尋求覆核。
余若海又反駁答辯人指,法庭不應干涉某些立法會的內部事宜和操作,余若海稱若某人不合資格而進入立法會,法庭有權發出聲明或者頒下禁制令阻止。他強調今次政府的關注點不是立法會的內部運作,而是憲法規定的要求。立法會主席無權裁定某人有否違反《基本法》第104條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認為解讀條文的權力在法院。又指雖然《基本法》第77條列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但發言不包括宣誓。
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就指,主席只是按照基本法、立法會條例和議事規則,執行立法會主席的職責,政府一方指主席必定要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裁定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並不合理。亦不認為秘書長或主席,根據議員一次宣誓行為可直接取消議員資格。
翟紹唐又指,法例並無要求,立法會主席只能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行事,而只是有權以此作為考慮。主席容許兩人再次宣誓,是較保守及穩當的做法。
翟紹唐強調立法會主席,當日只是按議事規則作裁決,但沒有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作出裁決,只要法庭下令宣布兩人已喪失議員資格,他不會准兩人重新宣誓,故律政司把他捲入訴訟也是不必要,亦給人感覺是行政干預立法。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指,三權分立下不應受干預。立法會主席作為監誓人,最終決定是否接受宣誓,不同意立法會主席只作初步裁決,如果不滿可以交由法庭處理的講法;但絕不可能如政府一方所指,立法會主席只作初步裁決,要由法官決定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否則法庭會很忙碌。法官區慶祥質疑,如果主席不按基本法去做,是否可以受法律挑戰,潘熙指,主席理應需要面對政治後果。
游蕙禎的代表律師戴啟思指,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受基本法77條及權力及特權條例等法例保障,政府入稟要求法庭判決,違反權力分立及司法不干預立法的精神。如果法院介入,立法會及立法會主席,將永遠活在原訟庭陰影下,經常面對司法訴訟。
由於案件矚目,司法機構安排62個記者席,並在法庭延伸部分設視像直播庭內審訊。而在高院外,現場有多個民間團體示威,指游梁二人過去宣誓內容明顯違反一國兩制原則,要求不容二人再次宣誓。 有警員設置封鎖線戒備。
代表政府一方:
- 爭議可在本港司法系統處理
- 無要求人大釋法
- 梁、游二人明顯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
- 《基本法》第104條突顯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部份
- 非要法庭干預立法會運作
- 只是關注議員有否符合憲法規定的要求
代表立法會一方:
- 法例無要求主席只能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行事
- 主席是按照基本法、立法會條例和議事規則行事
- 主席無權按議員一次宣誓直接取消議員資格
- 若法庭下令宣布兩人已喪失議員資格不會准兩人重新宣誓
- 律政司把主席捲入訴訟不必要
- 造成行政干預立法觀感
代表梁頌恆一方:
- 三權分立下不應受干預。
- 立法會主席作為監誓人,最終決定是否接受宣誓
- 不同意立法會主席只作初步裁決
代表游蕙禎一方:
- 議員受《基本法》77條及權力及特權條例等法例保障
- 政府入稟違反權力分立及司法不干預立法的精神
- 若法院介入,訴訟無日無之
圖片: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