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稱只有終審已判個案才獲豁免釋法影響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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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麗首次宣誓被裁定無效,上周三需要再度宣誓。(圖:立法會直播截圖)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解釋,外界關注有否追溯期,以及會否影響其他進行過第二次宣誓議員議席的合法性。

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記者會上表示,法律解釋是對法律規定的原意一個闡明,不是重新立法。所以效力是它所解釋的法律生效時就存在的,只有在終審法院 “已經作出的終局的判決不受影響”。

至於部分議員,以至特首梁振英,在宣誓時不完整,李飛表示在並非故意而出現個別疏漏,監誓人應即時指出改正,馬上改正,但已被裁定宣誓無效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問題。

李飛又表示,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釋法草案的時候,有不少的委員提出,不少公職人員的監誓都是由行政長官負責,而基本法104條要求主要公職人員宣誓,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承諾,並非一般地方宣誓,因此監誓人應在法律上可代表香港特區,能向中央負責,並起監誓作用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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