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 侮辱國歌最高可囚三年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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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9月通過《國歌法》草案,規定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大公報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連六日在北京開會,而侮辱國歌入刑亦正式被提上議程。草案擬在刑法第299條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增加一款規定,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國歌法》草案於今年6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時建議,對於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超英指,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國歌法通過後,有必要對刑法第299條作相應補充,明確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在第299條中增加一項規定為,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列席會議的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表示,有關國歌法列入附件三的決議案只提到,要在基本法附件三增加中國國歌法,而人大法工委的報告就要求,應及時完成本地立法,全面落實國歌法各項規定,確保得到切實執行。他說決議案沒有提及追溯期,亦相信香港的市民或立法會議員不會認為需要追溯期。他又指內地修訂刑法,對香港落實國歌法無影響,又指香港落實國歌法最大的參考價值,是參考現時本港有關國旗和國徽條例,最高判監三年的罰則,亦不認為國歌法會超越這個刑期。

民建聯的周浩鼎認為,應按照本地法律在港執行國歌法,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就指,國歌法在本地立法前應先有三個月的公眾諮詢,了解市民對法例的關注。

人大常委會9月通過《國歌法》草案,規定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亦規定在奏唱國歌時,要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法例已於10月1日在內地實施。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早前表示,特區政府已就《國歌法》本地立法進行前期工作,擬定草案後,會交立法會審議,未有確實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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