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D:《社團條例》第8條內容是甚麼?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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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正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報告建議,是否行使《社團條例》並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當中局長提及“國家安全”以及條例中的第8條。

社團條例釋義中,第四點列明的“國家安全”定義:


在本條例中,“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各詞的釋義,與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作的釋義相同。“國家安全” (national security)則指保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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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次政府稱用上的第8條,內容是甚麼?條例內容如下:

禁止社團的運作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13號第3條)


(1)如 ——
(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由1997年第118號第5條代替)


(2)保安局局長獲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第(1)款作出建議後,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3)保安局局長如事先沒有給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機會,就為何不應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而作出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認為適當的陳詞或書面申述,則不得作出該命令。
(4)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給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機會作出陳詞或書面申述,在該個案的情況下並不切實可行,第(3)款則不適用。


(5)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a)送達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
(b)(如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佔用或使用任何建築物或處所)在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佔用或使用作為集會地點的建築物或處所以及在該建築物或處所所在的警區中最近的警署,以顯眼方式張貼;及
(c)在憲報刊登。
(6)凡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即使就該項命令已經有或可能有任何上訴根據第(7)款提出,該項命令一經在憲報刊登,即行生效,而該項命令如指明於較後日期生效,則在該指明日期生效。
(7)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涉及的任何社團或任何分支機構,以及該社團中或該分支機構中因保安局局長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而感到受屈的幹事或成員,均可在該項命令生效後30天內,就該項命令的作出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上訴,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確認、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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