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德權:侮辱國歌要罪成需公開和有實際行動

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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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違反國歌法而被撿控,需要同時有三種因素,包括是公開進行、有故意的意圖和作出侮辱行為。

他在電台節目上表示,在奏唱國歌的場合上,需要尊重、舉止要莊重和肅立,但做不到不會有罰則。他認為尊重應是很自然的舉動,所以不詳細解釋何莊重和肅立、手是否要垂直等。他舉例若果馬場播放國歌時,有市民因埋頭鑽研馬經而無留意國歌,並不算違法。反而是一班人公開去做一些行為,讓人看到是在侮辱國歌,並事先張揚要表達的理念,就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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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德權又表示,《國歌條例草案》不採用一般的六個月檢控期,而是兩年,是因為若侮辱國歌行為涉及群眾,或有人放、會涉及海外網際協議地址等,需時搜證,所以六個月未必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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