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顯倫批評高院緊急法違憲裁決:判詞有錯
高等法院原訟庭日前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他對此第一印像感到出奇,形容判詞看法「錯曬」,並質疑為何存在已久的條例會突然被判違憲。
列顯倫認為,高院判詞指《緊急法》違反十多條基本法條文,是對本港「小憲法」挑字眼。他認為,法庭不應讓解釋基本法,被律師當成玩具,法官應對基本法敏感一點。
列顯倫指,1922年訂立緊急法,是為了應對全港大罷工,其後水荒、霍亂疫情、反日暴動、六七暴動等,都採用這條法例處理。由於不能預算香港面對什麼危機,所以法律給予行政當局的權利一定要很寬,在危急情況下將特別權力賦予行政長官,指世上所有國家都要有這一類條例,批評利用基本法66條的立法會立法權來爭拗,是「牛頭唔搭馬嘴」。列顯倫形容高院裁決是「剝了老虎的牙」。
對於人大法工委在高等法院裁決後發出的聲明。列顯倫認為雖然強硬,但是提醒港人,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認為可能是意思上被誤會,他相信北京對港政策沒有、也不會輕易改變。
列顯倫再次指,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解決當前困局並不可行,指事件尚未完結,難以訂定調查範圍。他指出,獨立調查要很多人手和時間準備,需要先向證人逐一錄取口供,即使現在成立,農曆年前都未能開始正式調查。
對於示威者要求特赦,列顯倫指香港是法治社會,反問怎可能有人有特權存在於法治之外,指如果他明日駕車衝紅燈,都會因犯法而要上法庭,質疑放火不用上法庭是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