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了就跑」:跑到哪裡,跑到何時?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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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光明網評論員 

最近「扔了就跑」的新聞時有出現。「扔了就跑」,說的是一些人進入政府機關、公安局或派出所、醫院或防疫點,扔下裝有錢款的信封或口袋後,不待說清原委、拔腿就跑……據不完全統計,僅涉及22人的「扔了就跑」事件中,「扔掉」的款額已達66萬餘元。還有一些「扔了就跑」事件中,被扔掉的是牛奶、方便麵等物品。據說,「最硬核」的「扔包」發生在山東濟南,一女子將包扔進剛剛到站開門的公交車上,包內不僅有錢,還有20根銀條和3個銀首飾,上面都刻有「武漢加油」的字樣……  

不過,從輿論反饋看,多數公眾對這種「扔了就跑」的新聞首先是將信將疑,其次是不信且質疑;即使是認為此類事情為真的人,實際上也是滿腹狐疑,糾結於「扔了就跑」的人是如何「跑」進有門衛、需登記的政府機構,又是如何能夠在扔掉物品的機構不及辨別被扔物品「凶吉」的情況下毫無誤會地跑出去等細節。看來,這樣的新聞扎堆出現所引發的社會效應,與推出這類新聞的本意所要達到的社會效果之間出現了不小的偏差。

「扔了就跑」,將公民對公權力及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感恩戴德、知恩圖報之情,用公民自己的行動或行為描述了出來;將公權力運作和作為的「分數」,以公民自己出錢出物獎勵政府機構及其所提供公共服務的承擔者的方式反襯並刻度了出來。「扔了就跑」行動中「扔」「跑」者的不具名,在大數據時代並不導致不知其名的問題,否則就有可能發生將有害物品「扔了就跑」的現象。但是,不具名的意義,首先在於相關新聞在循序描述事情經過時,必在新聞的開始處,不得不將「不具名」的行為人,稱為「一市民」「一村民」或「一公民」,其次便將「扔了就跑」賦予了普遍意義,由此也賦予了這種行動所體現的感恩之心的代表性。  

此外,不具名的「扔了就跑」,既斷開了旁觀者猜疑行為人「扔了就跑」的動機和目的的線索,也避免了具名所易引發的行為人是否針對某件與其有關的具體事情而行「扔了就跑」的猜疑。而實際上,如果說具名的「扔了就跑」還只是可能惹人猜疑的話,那麼,確實因為某件事而行「扔了就跑」,這就是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了。不論「扔了就跑」行為人的動機是什麼,可以肯定的是,這不是應該鼓勵和提倡的行為。顯然,如果「扔了就跑」的錢物終將返還「扔」「跑」者,那麼,這就有可能導致以「扔了就跑」攫取自身利益之事,此類事情多發,也必給公權力機關和政府機構帶來紛擾;如果「扔了就跑」的錢物被上繳至財政,則又有違「扔了就跑」者的本意;如果「扔了就跑」的結果是扔哪就哪收哪用,這就更易引發道德風險。

作為公民,「扔了就跑」者所面臨的困惑,其實也正是普通人在面對公權力時的困惑——即使想表達感恩之心,除了寫感謝信、送錦旗以外,也沒有什麼比「扔了就跑」更好的方式,讓政府機構可以實實在在地感受到人們的真情實感。當然,作為公權力機關,政府機構是不能私下或公開接受公民的錢物「獎勵」的,不論這種「獎勵」是出於什麼動機、表達什麼情感。對此,相關法律法規也明確禁止公權力機關收取公民個人財物。反過來說,公民個人也不能以錢物的方式表達自己對公權力的意願。

因此,「扔了就跑」,不能「跑」得更遠,到此為止吧。這樣的個體行為,動機即使不壞,也不值得宣導。

 

文章原刊於《光明網》。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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