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提「辱警罪」 重犯者可囚一年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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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預計,草案要獲立法會通過是有困難。(大公報資料圖片)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正以私人條例草案方式,提倡訂立辱警罪,一經定罪可判罰二千元,重犯者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一年。

梁美芬聯同民建聯張國鈞,以及何君堯,上個月提交「辱警罪」私人條例草案,建議在現行《公安條例》中,加入一項條例,若任何人在執法人員執法時,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言語、行為,或者展示標語,經勸喻後仍然繼續,就會犯法,一經定罪,可判罰二千元,重犯者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一年。不過,條文就會有「不知者不罪」的部分,如果執法人員無表明身份,市民則不會犯法。

梁美芬指,社會近年出現仇警情緒,不單在大型的政治活動中會見到有人侮辱執法人員,執法人員日常在港鐵執法或違泊抄牌時,亦遇到不禮貌對待。她希望透過提出辱警法,可以還執法人員尊嚴,並減少警民衝突。她又指,法例不單止涵蓋警務人員,亦包括所有易受衝擊和不友好對待的執法人員。有份參與的何君堯亦認為,私人草案內容平衡了市民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亦針對到社會針對執法人員的不當行為。他希望做到拋磚引玉,引起社會討論。

不過他們承認,草案要獲立法會通過是有困難,但她作為議員,是有責任提出平衡的建議,以回應民間訴求,最終要由政府判斷是否訂立辱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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