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曾蔭權需付500萬元訟費 斥或意圖影響陪審團
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8人陪審團早前未能達成有效裁決遭解散,控方表示暫不申請重審,但要求曾蔭權就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支付原審三分之一訟費。法官陳慶偉頒下判辭,裁定曾蔭權須支付控方原審支付三分一、即500萬元訟費。
法官陳慶偉頒下書面判辭,指曾蔭權於2012年2月及6月於商台節目中,提及會與廉署合作。惟於2013年10月廉署展開調查時,曾蔭權從沒有提供任何協助。由於曾蔭權及其妻不合作,導致廉政公署須花費龐大人力、物力,調查一些毫無需要及無法爭議的事實。
他又解釋為何會解除一名陪審員職務,因在引導陪審團時,發現一名陪審員與陶傑拍照及交談。由於陶傑曾公開表明支持曾蔭權,及該陪審員亦承認自己為陶傑支持者,故經考慮後,陳官為免造成偏見,決定解除該陪審員職務。
陳官又指曾蔭權在審訊期間,由公關公司安排多位知名人士到場旁聽,包括前律政司長黃仁龍、前財政司長曾俊華等,無可置疑是試圖告知陪審團,自己是好人及受社會支持。判辭批評,近年一些達官貴人面對刑事訴訟時,用盡所有方法到高等法院在陪審團前審訊,同時安排公關公司介入,可能是要影響陪審團,這種做法對法治不是好事。
法官指基於本案的特殊情況,批准控方申請,控方開支估計近1500萬,法官指被告銀行帳戶有龐大現金,加上被告退休後所獲取的退休金,被告可支付,故頒令告須就首次聆訊支付控方三分一訟費,故計約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