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終極上訴得直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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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
曾蔭權及家人未有到庭聽到裁決,由於他已經完成服刑,重審不符合公義要求,因此終院下令不作重審。
判詞指,原審法官陳慶偉在引導陪審團,如何處理「明知故犯」的行為失當元素時,指引不足。若曾蔭權沒有忽視披露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在有關情況下有責任披露利益,他的不披露決定,便不算「明知故犯」。
判詞提到明知故犯這個元素具爭議性,但原審法官指引不足,不能被視為無關重要,加上就嚴重性給予的指引同樣不足,因此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
現年74歲的曾蔭權,於2012年在任期間處理雄濤廣播的牌照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物業所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他於2015年10月遭廉署起訴,共控3罪,包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經歷兩次陪審團審訊,兩次均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一項罪成一項脫罪。
上訴庭2018年駁回他的定罪上訴,但就由監禁20個月減刑至12個月,之後曾蔭權向終審法院提出定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