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焦點】兩會知多D:《監察法》草案和國務院機構改革
全國人大3月13日舉行全體大會,就設立《監察法》作出說明,並審議有關草案;同時還將聽取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
《監察法》草案
《監察法》在中共十九大報告中首次提出。報告明確提出將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當中表明要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
2017年6月,監察法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11月7日,草案首次公佈,共10章67條,明確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規定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範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
進行多處修改和完善的草案二審稿,12月22日提交十二届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明確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等干涉。
中紀委官方消息指,中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將在十三届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産生。
監察委員會的定位
監察委員會是反腐敗工作機構,和紀委合署辦公,代表党和國家行使監督權,是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監察機關的監察範圍
● 中國共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 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機關的權力
●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决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國務院機構改革
中共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决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幷同意將《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部分內容提交全國人大會議審議。
《決定》指當前存在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還不够健全有力,黨政機構重叠、職責交叉、權責脫節等黨和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方面十大問題,提出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原則。
《方案》將在3月13日提交全國人大審議通過。
歷次改革
改革開放至今,國務院已進行七次機構改革
1982年:國務院部委减爲61個
開始廢除領導幹部職務終身制
1988年:國務院設41個部委
人員編制减少了9700多人
首次提出「轉變政府職能是機構改革的關鍵」
1993年:國務院設40個部委
首次提出「政府機構改革的目的是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1998年:國務院部委由40個減至29個
撤消15個部委:如電力工業部
組建4個部委:如國防科工委、信息產業部等
更名3個部委:如國家計劃委員會更名爲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2003年:國務院設28個部委
組建國資委、銀監會、商務部等
將國家發計委改組爲國家發改委
2008年:國務院設27個部委
組建交通運輸部、國家民用航空局等
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不再保留人事部
組建環境保護部,不再保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
2013年:國務院設25個部委
組建國家衛計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