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稿】與葛珮帆﹙博士﹚議員議政 | 楊穎禧
今早在網上見到葛珮帆議員在思考香港的文章,名為「必須加強打擊性罪行」 。文中提到些性罪行的問題實在有商榷的餘地。葛珮帆議員認為嫖客日後容易以此為抗辯理由,令16歲以下的未成年者人士得不到法律保障。
同時已有大律師指出,即使是相信女方已年滿16歲也好,門檻也相當高。表明相信涉案少女確實為16歲以上,例如少女化妝後外表相當成熟,身體特徵猶如16歲以上。即是,男方必須證明女方有一些身理特徵是16歲以上,而且還要是合理的說法。
法律上是有「objective test」的概念。如果任何以「真誠地相信對方已年滿16歲」作為沒有干犯「衰十一」的理由,必須假設一個合理﹙或者客觀﹚的人,看到同樣的情況會否相信對方已經年滿16歲。簡單來說,一位長得像18歲的女性,只要男方有問過對方是否年滿16歲,一般人都會相信她已經「夠秤」。而一長得像小學生的女童,除非她有身份證﹙或者其他有力證據,例如是大學生活相片﹚來證明自己是16歲以上,否則是沒有任何合理的人會相信她已經年滿16歲。即使男方聲稱真誠地相信女方是16歲以上,這類的案件去到法院也會判男方敗訴。
如果法律是要求男方有絕對的責任確保性交的對象年滿16歲,那是不是在性交前要先檢查身份證,計算出生年份才可?筆者從事敎育工作,筆者也認同需要保護青少年,但保護青少年的界線不能超出「常理」。如果雙方情到濃時希望發生性行為,而男方在一定的條件下客觀地真誠地相信女方已年滿16歲,例如已詢問對方年齡,或者對方外表成熟,是否可以成為抗辯的理由?如果法律要保障年青人,這是無問題,但如果女方謊稱自己已經年滿16歲,其實是不是代表她也需要為自己說謊而負責任?
筆者認為,一來案中的重點是男方已經詢問過對方年齡,而女方是故意說謊。二來是女方的身體特徵像一位已發育成熟的女性。任何一位合理的男性在此情況下都會直接地相信對方是一位已經年滿16歲的人。如果這情況下還要追究男方沒有100%肯定對方已年滿16歲,此做法有違常理。
如果要討論修改法例本身,堵塞漏洞。法律除了有些地方是不能保障青少年之外,同時也是傾向只保護女性,而沒有保護男性。例如是相信不少人也知道,強姦的法例只會禁止男姦女,是沒有保障男性也有被強姦的可能。在今天女性主義抬頭的時候,也要明白,有權利必有義務。與性罪行相關的法例確是有需要修改,但請女權主義者公道一點,要是想法律所有條文都完全保障女性,但不保障男性,將來一定會有反彈的。
而「衰十一」本身也是體現了性別不平等。法例中的「衰十一」本身只是包括「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但如果是任何女性﹙或者男性﹚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童性交,則不在此條例的監管。又例如是最近發生的15歲男童雞姦14歲女童案 ,明明是男童本身都未滿16歲,如果法律應保護心智未成熟的年青人,那為何要拘捕15歲男童?筆者也假設,是次雞姦是男女雙方都同意,那為何只拘捕男童?而不是連女方也拘捕?筆者相信,無論是青少年或者是青少女也會有心智未成熟的時候,在法律上可以如何保障未成年少年少女還望社會作出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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