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也談劉小麗應否被DQ
因拒絕宣誓而被法院褫奪議員資格的劉小麗,日前召開記者會,宣布撤回上訴,並表示自己有意參加將來的九龍西議席補選。為此,香港文化協進智庫副總裁韓成科撰文,指出劉小麗的「小麗民主教室」,其【政治總綱】曾提出「政治自決」主張,更要求社會思考「從中共獨立出來」之後香港的模樣,說明其「自決」包括「港獨」選項,違背《基本法》,不應獲得參選資格。
如肯認錯,應否被DQ?
誠然,韓兄所言有其法理依據。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參選人必須填妥一份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基本法》第1條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任何包含「港獨」選項的自決主張,必然違反《基本法》第1條,選舉主任便可根據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6條,視該人所遞交的提名表格無效,因而不能參選。
然而,是否過去曾提倡包含「港獨」選項的「自決」主張,便終其一生不能參選立法會呢?這個問題,則是值得斟酌。正所謂「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參選者若能「覺今是而昨非」,公開承認過去的錯誤,表明自己揚棄過去的「港獨」或「自決」主張,該人在參選表格內的效忠聲明,還是值得選舉主任所信納的。是故,劉小麗能否公開認錯,表明放棄過去的「自決」主張,似乎是她會否被DQ的關鍵。
法例沒規定參選人擁護《憲法》
韓兄另一個值得斟酌之處,便是他提到劉小麗曾在去年「佔中」三周年集會上,提出要顛覆國家政權、推翻共產黨的言論,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列明共產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執政黨。韓兄因而認為,劉小麗的言行明顯已經牴觸了《憲法》及《基本法》,其參選資格令人質疑。
雖說《憲法》跟《基本法》之間,乃是母法和子法的關係。然而,根據上面提到的《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以及立法會提名表格內的效忠聲明,都是只有要求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並無要求參選人擁護《憲法》。《基本法》第104條亦只有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之前,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沒有提及《憲法》,甚至沒有任何條文,曾經提及中國共產黨。
純粹從法理上而言,只有增修現行的《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才能把擁護《憲法》,列作取得立法會參選資格的法定要求。在此之前,不論劉小麗還是任何人,提出不擁護《憲法》,乃至違反《憲法》的主張,選舉主任都沒有褫奪對方參選資格的法理依據。當然,若是有人把推翻共產黨、顛覆國家政權的主張,化為實際行動,便是另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