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拒批臨時禁制令 反蒙面法午夜生效

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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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周六(10月5日)起生效。

學聯前副袐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梁國雄,申請緊急臨時禁制令,要求法庭暫緩規例在午夜後生效,高等法院晚上9時開庭處理,最終拒絕批出禁制令。

申請人一方陳詞時表示,有關規例是不符合比例地干擾市民和平集會的權利及表達意見的自由,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又指規例賦予警員除去市民面罩的權力是可以爭論,有否影響市民受《基本法》28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認為規例是違憲。

《禁止蒙面規例》訂明五十人以上的集會或三十人以上的遊行,無論是否獲得警方批准,參加者都不能蒙面。規例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情況。

蒙面指包括用口罩、顏料等任何物品遮蓋全部或部分的臉;不過有宗教、醫學等理由可獲豁免。違者最高可判監一年,罰款二萬五千元。

規例亦會賦予警察權力,在公眾地方為識別某人身份要求對方除下蒙面物品。違者最高可判監半年,罰款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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