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部分違憲

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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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引用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至於《緊急法》關乎緊急情況是否合憲,法庭就不作裁定。

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梁國雄早前就政府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申請司法覆核,法庭今日頒布書面裁決。

裁決指,《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就「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法是否違憲,法庭便不作裁斷。法庭認為,只要並非《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提到的緊急情況,所採納的措施便受人權法所限。

而《禁蒙面法》不符合《基本法》規定,雖然它跟尋求達致正當的社會目的雖然有合理關連,但限制市民不得在未經批准集結、獲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中蒙面、以及可讓警方截查蒙面市民,要求市民脫去蒙面身品辨識身分的規定,涉及的限制超乎相關所需,不符合相稱性的驗證標準。

至於申請人要求的解決方法,法庭會再有下一步聆訊。

申請人之一的梁國雄在勝訟後指,反蒙面法令香港局勢升溫,若非林鄭於強行訂立反蒙面法,香港現時的局勢,不會至今日的嚴重,指勝訟只是把公道還予香港人。

梁國雄是區議會選舉土瓜灣北選區的候選人,同區候選人還有民建聯李慧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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