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港區國安法:4項罪行最高均可判無期徒刑
特區政府晚上11時發出新聞稿,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刊憲公布,即日晚上11時生效。 港區國安法當中,四項罪名最高均可判處無期徒刑。 條文同時提及特區政府須為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提供便利,人員依據「港區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律政司有權指示相關訴訟不設陪審團,曾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論不得獲指定審理國安案。而駐港國安公署在3種情形下,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參選人和公職人員要簽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
分裂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方面,條例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脅,屬於犯罪,包括將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部分,或者將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其他參加則判監3年以下。
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香港政權機關
至於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的定義是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政權機構依法履行職權,或者攻擊、破壞香港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和設施,致使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刑期同樣介乎3年監禁以下,至無期徒刑。
上述兩項罪名均加入,如果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相關犯罪,都屬於犯罪,可判監5年以下至10年以上。
恐怖活動罪:
恐怖活動罪就指為脅迫中央、香港政府或國際組織,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放毒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燃氣或易燃易爆設備,或干擾公共服務電子系統等即屬違法。違法者如令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處3至10年有期徒刑;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亦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參加者或為組織提供支援的人,亦可判處最高10年以下徒刑。
條例提到,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也屬於犯罪,可判處5年以下或者10年以下監禁。
勾結外國勢力:
勾結外國勢力方面,指為外國或境外機構提供涉及國家安全或秘密的情報、請求或支援外部勢力對中國發動戰爭,嚴重阻撓香港或中央政府制定及執行法律政策、操縱香港選舉、對中國或香港進行制裁等敵對行動,以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或香港政府憎恨都屬違法,罪行重大可處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3至10年徒刑。
特區維護國安委員會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法訂明,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同時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政府指派,列席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制定政策等,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調查: 經行政長官批准可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本港警方維護國安部門處理危害國安案件時,可按現有本港法律,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其他有關地方及電子設備、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離境、凍結或充公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犯罪所得的收益、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提供協助、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組織、或有關組織代理人提供資料、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懷疑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要求懷疑擁有與調查相關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士,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物料。
特區政府須為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港區國安法》條文定明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公署人員由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負責分析研判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及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及建議;監督、指導、協調及支持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條例列明,公署及署方人員在依據「港區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持有公署證件的人員及車輛,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而香港政府有關部門,須在公署依法履行職責時,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執行職務的行為,要依法制止並追究責任。公署及署方人員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但條文同時定明,公署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人及組織的合法權益,人員除遵守全國性法律,亦應遵守香港法律,依法接受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3情形下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而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3種情況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有困難;出現香港特區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或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相關案件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及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內地《刑事訴求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執法及司法機關為決定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區具法律效力。駐港國安公署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機構、組織及個人必須遵從。
疑犯自被駐港國安公署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疑犯或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審判的權利。任何人如知道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情況,都有如實作證的義務。
審訊:曾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論不得獲指定審理國安案
而在審訊程序方面,特首指定法官前,可以徵詢本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獲指定的法官任期一年,如獲指定的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論,就會終止指定法官的資格。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不設陪審團,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本港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循公訴程序審判,審判應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則可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判決結果則應一律公開宣布。
參選人和公職人員要簽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
條文內亦指明香港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資格,也會喪失出任特區公職或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也會即時喪失有關職務,並喪失參選或出任有關職務的資格。
政府應當對學校和社團等涉國安事宜採取必要措施
香港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政府應當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香港亦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