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要求頒令釋法不影響聘英國御狀 高院駁回申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人大釋法後國安委評估由Tim Owen代表黎智英很大可能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只是有權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直接建議入境處拒絕工作簽證一事屬越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黎智英的覆核申請。
就黎智英一方要求撤回國安委指,聘用 Tim Owen 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以及入境處拒絕 Tim Owen 工作簽證的決定,判詞指,根據《國安法》第14條,特區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法庭必須拒絕有關許可申請。
判詞指,黎智英一方提出,普通法下的越權原則是完全錯誤,在《國安法》下,起步點完全不同。對於國安委的工作,法院不獲賦予任何司法管轄權,無論如何,國安委的決定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均沒有超越《國安法》第14條的權限。
判詞亦指,黎智英一方提出,假如國安委不受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覆核,便沒有任何有效方式控制國安委工作的講法,是不能接受;申請方舉出若干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的例子,例如若沒有法院的牽制,國安委便可能濫用權力,這些只屬憑空想像、危言聳聽的評論。申請方質疑中央政府對國安委的監督及控制是否有效,也是完全沒有根據及無理,同樣必須否定。
法院因此裁定,針對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而提出司法覆核申請,顯然完全無可爭辯之處,因此駁回許可申請。
至於是否可以聘用 Tim Owen 抗辯,取決於人大釋法、國安委的決定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由於有關司法覆核申請已被拒絕,要求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批准聘用 Tim Owen 的決定之原訴傳票,只成為學術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