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警方如何執行《港區國安法》可受司法覆核
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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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本身不受司法覆核,但警務處的人員如何執行細則、有無越權以及程序是否正確,可以受司法覆核挑戰。
她又指國安法下有分內地和香港管轄的案件,若果純粹講法理原則,中央可以要求所有案件都在內地審訊,她舉例指,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國會通過獨立,所有政治人物都送到首都馬德里審訊,而不是在巴塞羅那審訊。《港區國安法》下的安排,是中央尊重「兩制」,讓大部分案件在香港審訊。
另外,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按《港區國安法》執行細則,如果網絡供應商認為被要求移除的訊息並不涉及4類罪行,即警方要求不合理,網絡供應商可拒絕,並交由法庭作最終裁決。
陳弘毅認為,《港區國安法》下的案件要移送至內地審訊,涉及3種極端特殊的情況,很有可能未來10年都未必需要用到這種權力。
陳弘毅又說,《港區國安法》部分條文參考本港早期訂立的《反恐條例》,如當中「嚴重擾動基要服務設施系統」等寫法,本港現有的反恐法都存在,反恐法部分內容範圍比國安法更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