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律師大灣區9市執業開綠燈
港澳律師以後通過內地考試就可以到大灣區為內地的民事及商業案件提供法律服務,試驗期為3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旨在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及二○一九年修訂的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的《(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揮港澳律師的專業作用。符合條件的港澳律師,只要通過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在上述九市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制訂,為期三年。
香港法律專業人員協會支持中央放寬香港律師和大律師赴大灣區九個內地城市執業資格,認為現時大灣區先行一步嘗試引進及完善新的仲裁模式,將可為全國其它城市法院處理涉外案件提供參考和累積經驗。
協會指香港擁有獨立司法制度,相信放寬現有限制令香港律師和大律師更容易獲取在大灣區內地城市執業的資格,吸引更多合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員到大灣區執業。協會相信粵港兩地法律專業人員可在大灣區規劃下,探討促進更多合作,包括進一步完善司法互助,執行對方的仲裁裁決,進而提升粵港兩地間仲裁服務的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