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批准律政司就黎智英保釋上訴申請
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准保釋候審,向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聆訊後裁定批准律政司的上訴申請。黎智英要再度還押。
律政司一方提出,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維持「無罪假定」的法律原則,所以被告有保釋權,不過《港區國安法》不是在香港同一個法律體系下產生,在批准保釋的篇章中沒有「無罪假定」,但有「不准保釋為前提」,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才准予保釋。法庭亦不能接納保釋條件為合理的保釋理由。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表示,《港區國安法》的存在不影響本港法庭一貫考慮刑事案件保釋的做法。
終審法院處理案件的三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常任法官張舉能早前獲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按《國安法》所指定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指定法官。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黎智英保釋,理由是基於在多項條件下已減低潛逃風險。李官指,按以往《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只要有足夠理由被告不會再犯侵害國家安全罪行,就可以給予保釋。
黎智英早前獲准保釋,條件包括現金及人事擔保共約1000萬元,除了到法庭和警署報到,黎智英不得離開住所,亦不可以與外國官員會面,不得接受訪問及在社交平台發帖文等。
73歲的黎智英被控串謀壹傳媒高層欺詐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位於將軍澳工業邨廠房的用途而被落案起訴。還押期間再被落案控告違反《國安法》,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黎智英提出保釋上訴,上周三獲准以現金1000萬元等條件保釋候審,律政司不服隨即向終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