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參選人要獲選委會最少188人提名 通過審查才能出選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明日實施。選舉委員會增至1500人,由五個界別組成,候選人要在各個界別都爭取到不少於15名委員提名。
內容提到,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500人,分五個界別,每個界別有300人。第一界別是工商界和金融界,第二界別是專業界別,第三界別是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第四界別是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第五界別是香港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所有選委員會成員都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每屆任期五年。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須不少於15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超過750票。具體選舉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會就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
另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權,在修改前會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