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法治與基本法
對於香港法治最核心的尊重,是遵守我們的《基本法》。這個道理很簡單,如果連香港運作的最基本規則都被否定了,那麼市民的一切生活、自由和權利,以至社會政治的運作都無從談起了。
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文件,無法直接執行,當中的規則需要透過本地立法反映出來。現在的問題是,有部分基本法的內容,未有完成對應的本地立法,造成真空和空隙。對於這些灰色地帶,目前沒有本地法律可以依循。那麼我們便必須透過道德、學理、社會共識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角度作為基礎,考慮其中的行為界限。
社會上現時有一些人以言論自由作為理據,進行一些忽略,甚至是侵犯基本法內容的行為,提倡和推動「港獨」。這樣的理據,卻完全忽略了在法律上對於言論自由不容許犯罪的基本原則。言論行為觸犯法律的,往往容易形成密謀或串謀的指控。那麼,社會便需要考慮,我們追求的言論自由,是否需要邁到這個地步?這又是否我們要追求的言論自由狀態?「港獨」主張對於基本法的侵犯固然明顯;在道德上,回歸也就意味着我們接受作為中國一部分,以及中國人的身分。因此可說,「港獨」就是對支持回歸的虧欠。
作為對保護基本法的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第104條等條文進行解釋,這並不涉及人大常委會是否有權的問題,因為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本身就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現在有人贊同也有人反對釋法,其實最大問題是缺乏互信。
這是一個本位問題:「一國兩制」是在「一國」的基礎上建立「兩制」,無論對制度設計有什麼理念,有什麼宏大的想法,怎樣也不能破壞「一國」的基礎,這本來是很簡單的道理,是一個不可能否定的原則。從部分人的行為來看,他們並不遵從這個不可侵犯的原則。那麼,中央代表着國家主權,又怎麼能夠相信香港的這些參政者呢?反過來,有一些市民認為這麼一點小事中央也要釋法,就是不相信中央是嚴格信守「一國兩制」的承諾;這就是互信問題。可是,這些參政者搞不清楚本位的定律,犯了嚴重的政治和道德錯誤,應該用行為讓中央相信,我們自己可以解決當前的問題,而不用釋法。然而怎樣能夠讓中央相信,說簡單可以非常簡單,說困難也實在十分困難。簡而言之,這些參政者不現實、天馬行空,以香港整體利益作為他們追求鏡花水月的籌碼。
「一國兩制」的實施,是為了確保香港於回歸之後,在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能夠維持原來的制度不變。過去20年來,香港的政治生態,在基本法的規範下,按着與內地不同的形態發展,基本形成和維持籠統的建制和泛民派博弈局面。事實上,這種格局也正是「一國兩制」下香港內部事務自由發展的表現,各參政者的自由依照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受到保護,中央和特區也是依法而為,沒有出現過不適當的干預和限制行為;這包括在絕大部分的司法覆核案件中,特區政府皆為勝訴方。
可是這種局面,隨着「港獨」主張而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如上所述,社會再不能夠把「港獨」和言論自由混為一談。「港獨」已經超出了自治範圍,牽涉到國之根本和香港作為特區的存在,屬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和中央特區關係的範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作出回應,也是憲制責任之所在。
法律除了保障個人自由和規範社會行為之外,也起着不可替代的教化作用。社會一小撮人士對於「港獨」的追求,正是源於沒有明確清晰的法律界線。缺乏了法律上的指引,反而容易造成人們思想理念和行為上的混亂。從這個角度看來,游、梁二人的遭遇,責任在於前面的立法者沒有解決法律缺位的問題,對於23條的立法,似乎是刻不容緩、是使問題不要再無日無之延續下去的法律手段。
文章原刊於《明報》觀點版11月3日,獲作者授權轉載。
圖:政府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