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舞台燈光師企圖扔汽油彈 被判監4年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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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3歲舞台燈光師去年10月在將軍澳示威期間藏有汽油彈,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企圖縱火,被判入獄4年。

23歲被告姚少康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案情指,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逾百示威者在將軍澳聚集,並拉雜物起路障。4名休班警在現場觀察,並見被告於唐明街公園旁的路障處走出,右手持汽油彈,左手拿着打火機,並走向正清理路障的警員,並打算點燃汽油彈,休班警當場制服。

被告當時身穿黑衣黑褲等,警員在他背包搜出易燃液體及布塊等。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企圖點燃汽油彈扔向路障,圖阻警方推進。

辯方早前在庭上讀出被告姚少康親撰的求情信,信中透露其母親在他獲保釋後一周離世,他深感後悔和自責,希望在爸爸有生之年繼續照顧他。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表示案情嚴重,被告明知道警方正清理路障,仍企圖向警方投汽油彈,是越過了法治的界線,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第一項控罪判囚1年零8個月,第二項企圖縱火罪判囚4年,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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