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違反港區國安法或終身喪失參選資格
《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特區政府開記者會,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今次《港區國安法》立法工作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因處理的是國家安全,而本法亦是全國性法律,關乎14億人民福祉,涉及的是國際間非常錯綜複雜的形勢,但主體執行法律的機關仍是香港特區,除了少數特定情形外,在屬於違反四類罪行的案件,都是由特區相關機構進行。
反國安法可否參選由選舉主任決定
被問到反對國安法是否不能參與立法會選舉,她說根據本港選舉法例,每一參選人提名時要作申報,會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之後由選舉主任決定其資格,「我自己不可能簡單告訴你,他做了這件事,講了這句說話,是否失去參選資格。」
她說,明白大家希望知道在特定情境下是否犯法,但每一行為是否犯法,不是簡單形容一下就可以告知,只能盡量從立法目的、原意去回答。
罪成後無法參選有機會是終身
條文列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立法會、區議會等選舉候選人資格,但無列明期限,被問到是否等如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四大罪行都是非常、極之嚴重,條文無寫明喪失資格多久,應有機會視為終身情況。
至於如何才會構成法律中提及的「引發憎恨」,鄭若驊指,是要整個條文去看,例如為外國「偷嘢」,或請求外國資助串謀作出有關行為等,才構成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她強調要構成憎恨不能單看一件事,要整體地看所有相關說話或行為,前前後後一概而論去看才可以。
李家超:正物色警隊國安處人選
林鄭月娥會上表示,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已成立,但處長未能公布。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國家安全處將由警隊一名副處長帶領,仍正物色人選,之後由特首任命,其他紀律部隊會配合警方維護國安的工作。
李家超指,國安法的四大罪行,是分開主體罪行及從屬罪行,強調犯了主體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不要以身試法,不要嘗試測試底線。他又強調有兩個主體罪行一經定罪必需入獄,包括恐怖活動及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