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港國安公署何時行使管轄權?李家超舉例……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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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五十五條寫明,在三種情形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保安局長李家超表示,相信是萬中無一情況,「但簡單而言,用睇戲的幻想力來看,我發覺被人高度滲透,導致對我們辦案的人士失去信心,相信這是其中一個無能力處理的情況」,但他不相信真的會發生。
他說大家要明白,現時面對的單位,是在情報工作、顛覆工作方面有豐富經驗,這些在歷史上都會見到,新聞亦有報道,做到平常想像不到的滲透工作,所以要有高度警惕的心。
特首林鄭月娥指,「特定情形」需先由特區政府或者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並不存在她作為特區政府之首,認為情況已到,就把管轄權交予公署,亦不存在公署認為情形到了,就取走管轄權,而是一定要上報中央,相信這是制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