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隱不恭先生:這豈是「放屁」的問題?
今天的香港媒體,聚焦和關心香港警方昨天的拘捕行動。
民主派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陳志全及朱凱廸三人被拘捕。對這件事,老夫本不想評論。涉事三人,涉及今年5月及6月立法會審議國歌法時潑臭液的不當抗議,因而被控「藐視罪」等多項罪名。竊以為,罪名當與不當,還是要相信法律的判斷,現在不下結論。
圍繞三人被拘捕,輿論各有看法,都是可以理解的。每個人的價值支點不同,看法自然不同。媒體輿論亦不能例外。比如,有人斥政府「打壓異見者無所不用其極」,嗆聲批評警方濫捕及濫告等等。當然,有人反對,也有人支持。有媒體和民眾,則贊同警方行動,認為三人行為「確實不當」,罪有應得,罪有應罰。這就是香港的媒體業態,值得贊同。香港畢竟不是「一言堂」。
不過,令老夫氣憤的,則是當事人朱凱廸的「放屁之說」,委實不敢恭維,他的比喻,不止是強詞奪理,而是不講道理。他除了斥責警方「挖空心思去找最嚴重的罪名」之外,居然還反問,如果是在升降機放屁,「臭到其他人」,是否也可被控告?這樣的說法,以他的身份和地位,說出來實在有點無賴並且無恥。
退一萬步說,文明人一般都會以在公眾場合失禮為恥,更不會故意大行「放屁」之類的事情。更何況,這三位仁兄並不是簡單的「放屁」,僅僅屬於生理控制失調問題。他們的行為是,刻意地選擇在立法會的莊嚴場合,又選擇在審議國歌法二讀三讀會議期間,竟然各持有異味的液體衝擊主席台,並灑潑液體,因而散發惡臭,干擾議程。這是明顯帶有主觀故意的惡行,豈可同「放屁」相提並論呢?
這三位前議員的不端行為,有報導說,致使立法會的會議暫停四小時,算不算妨礙公務,妨礙立法會工作?公眾自有判斷。同時,他們在立法會投擲腐爛植物和有機化肥,行為不端,異臭難聞,已嚴重影響到了旁人健康。據稱,有現場的立法會議員,就發生嘔吐和需入院注射抗敏藥。這就顯然傷害到了別人。作為文明人,你又怎麼可以為所欲為、作惡不堪?這些行為,無疑觸犯了法律,即「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向他人施用有害物品」。既然你們有意圖並且已經傷害到了別人,憑什麼警方不可以依法追訴?
因此,警方的拘捕行動,我認為並無不當。有罪無罪,交由司法。反對派人士,你也可以扯上「政治問題」的虎皮,那是你的自由。但是,朱凱廸先生的「放屁之說」,則完全是強詞奪理,非但完全不合邏輯,其論調難登大雅之堂、有失風度、有傷風化、令人不齒。
面對如此歪理,我也想說一句話:「不許放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