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通告要求去年七一前受聘公務員簽署聲明
公務員事務局今日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公布為二○二○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訂立宣誓或簽署聲明的要求。
發言人說,所有在二○二○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須簽署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公務員須在部門發出有關信函的四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受聘擔任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的公務員並須宣誓。
發言人指,考慮到誓言/聲明內容只是反映所有公務員的基本責任而非引入額外要求,以及公務員團體的意見,公務員事務局決定一次過要求所有公務員遵從宣誓或簽署聲明。
發言人指,如有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或簽妥和交回聲明,會令人嚴重質疑該公務員是否願意承擔這些基本責任,以及他或她是否適合繼續留任公務員團隊執行其職務。當局會逐一考慮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紀律部隊法例下的機制展開行動終止有關公務員的聘用,過程中有關人員會有機會作出申述。
發言人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公務員的一貫責任,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一貫的期望和要求,所有公務員均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基本責任。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是對其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並且讓他們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責任、承擔和要求,有助進一步保護、鞏固和推廣公務員隊伍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