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罵完夏博義過後,又能如何?
日前,曾被中聯辦批評為「反華政客」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接受媒體訪問時澄清,他一直反對各種暴力,但是自己像歷屆大律師公會主席一樣,為市民和平示威的權利發聲。與此同時,報導稱他認為《港區國安法》屬合法及必需,但他認為《港區國安法》第60條賦予駐港國安公署人員享有司法豁免權,免除公署人員因其行為而受到法律挑戰的可能性,所以大律師公會有責任研究條文並建議修改。
事後,部分建制媒體的評論認為,夏博義迫於政治現實而「打倒昨日的我」,又指他「扮跪低」和「洗白」,但是夏博義隨即再受英文網媒訪問,指之前的訪問宣稱「他認為《港區國安法》屬合法及必需」,是錯誤引述他的說話,並指他的原話是「建立一套《國安法》屬合法,且有些時候是必要的」(having a national security law was legitimate and sometimes necessary)。
由於訪問夏博義的媒體沒有播放訪問的任何片段,所以那篇報導有否錯誤轉述對方的說話,已成了羅生門。不過無論如何也好,夏博義這一回應,顯然是要證明自己並沒「扮跪低」,而即使我們退一步而言,假設夏博義承認《港區國安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他在訪問中也是不認同駐港國安公署人員在港享有司法豁免權,並且建議跟其相關的《港區國安法》第60條能被修訂。
換言之,若有評論認為夏博義是「扮跪低」,可算是純屬誤會。另一方面,不論中聯辦的聲明,或者建制媒體的口誅筆伐,背地裡其實都反映着一個事實,那便是夏博義即使堅持不辭去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職,或者是公會不主動免除夏博義的主席職務,似乎也是奈何不了他們,問題是真的奈何不了嗎?這又未必。
首先是夏博義在訪問中,強調自己已經退出英國自由民主黨,這是因為對方明白,該黨該黨近日呼籲英方抵制明年北京冬奧會,而且呼籲英國對特首林鄭月娥及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實施制裁。因此,夏博義的退黨,並不是純粹要洗脫他的「反華政客」形象,而是他若繼續是該黨成員,便有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9條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然而,夏博義是何時退黨的呢?他並沒詳細說明。另一方面,退黨不代表他已跟該黨成員斷絕聯繫。除此之外,他宣稱自己雖然曾是自由民主黨員,不代表支持其所屬政黨的所有主張,以及他是黨員時不涉及任何外交關係或事務,都只是他個人的單方面陳述。在此情況之下,夏博義在《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有否表態支持自由民主黨提出制裁中央或特區政府官員的主張,這是一個值得深究的課題。
此外,不論夏博義有否退黨,他都擁有外國國籍,屬於《港區國安法》第29條所提及的「外國人員」。在此情況之下,大律師公會任命夏博義為主席,是否屬於「接受外國人員支援」呢?夏博義上任後的種種言論,又算否「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呢?更重要的是,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特區政府,本身已是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1)(a)條的煽動意圖罪,那又是否代表煽惑此一行為,已可被視作「非法方式」呢?
換言之,如果大律師公會任命夏博義為主席,其目的乃至與他合謀,讓他發表一些煽惑香港居民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的言論,也有機會觸犯法例。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1條:「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本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即是代表大律師公會假如被裁定為觸犯《港區國安法》的話,便可被政府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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