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必看》提名期開始!特首選舉Q&A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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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選舉何時舉行?提名期何時開始及完結?
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將於3月26日舉行。提名期2月14日至3月1日(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期須不少於 14 日,而且須早於投票日前的 21 日截止)。參選人需獲至少150名選舉委員提名簽署,並須於辦公時間親身將填妥的提名表格,到位於灣仔的選舉事務處送交選舉主任。經選舉主任裁定獲有效提名,即成為候選人。

想選特首有甚麼條件?
獲提名的候選人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年滿40歲,並無外國居留權,通常連續居港不少於20年。另外,今屆選舉更新指引,候選人須要填妥及簽署兩項聲明,包括表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披露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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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選舉委員會?選委如何產生?
香港由四大界別(政界、工商界、專業界及宗教文化界,下有38個界別分組)組成1200人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出行政長官,每名選舉委員只可提名 1 名候選人,並且不能退出或撤銷。在行政長官的職位因五年任期屆滿而出缺前,會舉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選出選委。本屆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於去年12月11日舉行。連同當然選委──人大代表及立法會議員,今屆選委實際上有1194人,因三名選委身兼立法會議員及人大代表,另有兩人被取消立法會議席,而進出口界有參選人遭取消資格而有一席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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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制度是怎樣的?
無論有競逐或無競逐,特首選舉均須進行投票,候選人取得超過600 張(即1200選委的過半數)有效選票才能當選。在2 名候選人情況下,如無人取得超過600票,即告流選。在3名或以上候選人情況下,若無人取得超過600票,得票最高的二人需進行第二輪投票(同日下午舉行);假使仍無人取得超過600票,即告流選。

一旦流選,選舉主任須公開宣布在該選舉中沒有選出候選人;並在憲報刊登該項宣布及投票結果,以及透過公告終止有關選舉程序,屆時將要重新展開提名及投票。

為何說提名是「明票」,投票是「暗票」?
選舉指引列明,「選舉主任須在提名期結束後 7 日內,藉憲報公告宣布所有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姓名,及提名每名獲有效提名候選人的選舉委員姓名」,意味選委如有作出提名必定會被公開,因此稱「明票」。

不過,去到投票階段就不同,選委採用印章填劃選票,選舉指引指投票是保密的,工作人員不得記下發給某選民的是哪一張選票。假如選票上有任何文字或記認而藉此可能識別選民身分,該票即屬無效,等如是「暗票」機制。

中央政府會否不任命當選人?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香港行政長官在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條文並無列明中央會否「不任命」,但多方都指出中央對特首有實質任命權。如港府在2013年的政改諮詢文件,就如此闡釋:「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是實質性而非形式性的,換言之,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這項安排體現了特區政治體制實際運作中中央的憲制權力,而行政長官無論怎樣產生,包括最終由普選產生,都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實質任命權,方可就任。」

另外,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亦指中央對特首有實際任命權,並提出若中央不任命當選人,該人不可再選第二次,「如果可以的話,選十次都選不成」,至於其他因不任命而出現的行政問題,可用修例解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就指,《基本法》沒有提到不任命的法理基礎和程序,「譬如說,任命和不任命要在多少個月、多少日內作出,要考慮甚麼因素決定任命或不任命」。至於若中央不任命選舉產生特首,應如何處理,陳弘毅稱問題相當複雜,未能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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