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爆炸案兩被告分別判囚兩年及勞教中心 法官斥自私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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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示威區垃圾桶爆炸案,兩名被告串謀縱火罪成,圖為早前警方押送被告回立法會重組案情。(大公報資料圖片)

立法會示威區垃圾桶爆炸案,兩名被告串謀縱火罪成,曾任輔警,23歲的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經審訊後被判監兩年,而早前已經認罪的20歲中華廚藝學院學生葉卓賢,就判入勞教中心。

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刑時形容案情嚴重,兩人是用噴火槍和酒精等縱火,存心製造破壞,又指火勢一旦蔓延,可能造成混亂,幸好無波及附近公眾,否則後果不堪設想,當時無人受傷只是屬於僥倖,又說根據被告承認的事實,兩人不是隨機犯案,是與其他人討論決定縱火並分工後,有時間考慮是否執行縱火計劃。

法官又斥責兩人的行為自私、魯莽、愚蠢及危險,無論示威人士的政治理想有多崇高也好,亦不應用違法及暴力的行為表達,否則只有一個後果,就是受到法律制裁,強調無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因此必須判有阻嚇性的刑罰,發出不可用非法或危險手法表達不滿的訊息。

案發於2015年12月,立法會二讀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當晚大樓外示威區一個垃圾桶起火及爆炸。警方事後拘捕包括兩名被告在內的五人,事後另外三人因為證據不足獲撤銷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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