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證成立!鄭松泰涉辱國旗區旗事件簿
2016年10月19日
鄭松泰在立法會會議上,趁建制派議員發動流會阻止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把多支插在建制派座位前的國旗及區旗倒轉,建制派事後報警。
2016年11月23日
議員謝偉俊去信內務委員會,提出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譴責鄭松泰。若有關議案獲三分之二在席議員支持通過,立法會主席須隨即宣告有關議員喪失資格。
2016年12月14日
立法會審議謝偉俊動議,根據議事規則,需要先成立調查委員會處理。席上多名建制派批評鄭松泰行為不尊重國家。
2017年1月20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出七名議員組成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七名委員都屬建制派。
2017年2月20日
調查委員會召開首次閉門會議。主席梁美芬表示會爭取在一年內完成調查及撰寫報告。
2017年4月10日
鄭松泰稱被警方以侮辱國旗罪及侮辱區旗罪落案起訴,並要求他到警署領取起訴信。不過鄭松泰表示整件事在會議廳內發生,認為警方應先通知立法會,他不會接受預約拘捕。
2017年4月11日
鄭松泰晚上前往深水埗主持網台節目,到埗後被警方拘捕。
2017年4月18日
鄭松泰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指,一旦進行審訊,法庭會裁定控方所指倒插國旗和區旗的行為,是否達至「侮辱」程度。
2017年9月7日
案件正式開審,控方證人立法會議員蔣麗芸及劉國勳作供後,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鄭松泰否認控罪。
話你知:最高可判監3年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區旗及區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以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
條例亦規定,如有複製本並非與國旗或國徽/區旗或區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國旗或國徽/區旗或區徽,則就該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國旗或國徽/區旗或區徽。
社運人士古思堯2015年七一在灣仔燒區旗,之後被裁定侮辱區旗罪成,當時裁判官指區旗在一國兩制下有其象徵意義及尊嚴,須受法律保護,古已有3次同類前科,判他入獄6周。古思堯之前曾在2012年6月中遊行後,在中聯辦大樓外焚燒及塗污國旗;2013年元旦遊行時,又手持塗污的國旗及區旗,結果被重判監禁9個月,他其後上訴獲減刑至入獄4個半月。
倘囚1個月以上鄭或失議席
根據基本法第79條,立法會議員被判監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三分二在席議員通過解除職務,立法會主席可宣布褫奪其議員資格。另外,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立法會議員犯下任何罪行,判處監禁三個月以上,定罪起計算5年內不合資格參選立法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