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201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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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下午表決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港府之後將展開本地立法工作。
 
人大常委會同時亦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同時,當中亦強制中、小學實施國歌教育。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今早接受港台訪問時指出,政府應盡快將有關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亦要考慮若《國歌法》日後在本港實施,是否任何場合都適合播國歌。至於應否設追溯期,葉國謙認為意義不大,強調《國歌法》目的是要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
 
而政府發言人日前已經澄清,凡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須由特區政府以公佈或立法的方式實施。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國歌法》列於附件三後,該法也未能即時在本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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