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案黃台仰無報到 高院發拘捕令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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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台仰早前被控「參與暴動、煽動參與暴動及煽動參與非法集結」等三項罪名。(大公報資料圖片)
去年大年初一爆發的旺角暴亂案,被控煽惑暴動等罪名的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黃台仰,因兩個星期未如期到指定警署報到,懷疑棄保離港,高院法官發出拘捕令,現列於警方的通緝名單中。
黃台仰早前被控「參與暴動、煽動參與暴動及煽動參與非法集結」等三項罪名,他早前向法庭申請於上月4日至19日到德國出席活動獲批後,原定需於上月20日返回大埔警署報到,及於22日向法庭交出旅遊證件,惟黃先後兩次均未有現身。
黃台仰連同7名被告,包括本民前成員梁天琦,被控於去年農曆新年發生的旺角暴亂中煽惑暴動、煽惑非法集結及暴動等罪名,案件今年10月在高院進行審前覆核,案件將於本月9日再進行審前覆核,而開審日期則為明年1月18日,預計審訊80日。有報道指,黃台仰懷疑棄保潛逃,正身處海外。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屬犯罪,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