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彥亮:七天冷靜期應盡早立法

2018-04-27
蔣彥亮
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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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在日前發表了研究報告,倡議政府應在營業處外訂立的非應邀合約、非網購的遙距合約,和以預缴形式消費並消費金額較高的服務業,實施七天強制冷靜期,市民可在期內選擇選擇交易,同時取回已繳交的款項。同時,消委會建議為冷靜期的設立,政府應成立民事執法機構,或設計一個公營機制,要求涉嫌違規的商戶以書面承諾停止和不再重複違規行為。假如商戶不合作,該執法機構或機制都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當然,在報告當中,金額較少的交易,以及個別類型機構提供的服務或合約,就獲整個七天冷靜期豁免,無須執行冷靜期的實施。

近年的服務行業,尤其是美容和電訊業,顧客對這些預繳式消費的投訴持續增加,尤其是不良銷售的投訴數字急升,令人關注這些行業的銷售手法。七天冷靜期的設立,本身就是為了保障這些消費者,可以在合約期剛開始不久,選擇取消合約,免卻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糾纏工夫。

比起商戶,消費者是合約雙方較弱的一方,資源和專業程度,未必如商戶般高。因此,本身七天冷靜期立法,最需要的就是保護消費者,在取消合約時取回商戶必須成本以外的付款,而消費者則可以在七天內,選擇是否需要已選擇的服務。而服務商本身有責任,自願向消費者提供周全的資料,讓消費者作出自願的選擇。

在立法之前,商戶本身也應該自行設立冷靜期,防止糾紛或訴訟的出現,因為最終出現類似的紛爭,商戶也會因此背上一部分的成本。有些服務業界就會擔心,七天冷靜期為合約式預繳服務增添不穩定性,隨時令公司資金出現周轉問題,令商戶的經營前景變得不明朗。政府除了保障消費者利益,更應該在成立執法機構時,同時設立一個基金,讓小型服務業商戶可以基於消費者取回預繳費用,而向基金申請臨時周轉借貸,提供緊急的流動資金予商戶,解決業界的疑慮。

現時香港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比起世界各地,仍處落後的狀況。加快七天冷靜期立法,將有效令服務業與消費者建構更平等的買賣關係,保護消費者權益之餘,亦可以令商戶減低訴訟和申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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