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動案 梁天琦被捕審訊時序一目了然
2016年2月8日
食物環境衛生署及警方在旺角執法,驅趕在街上無牌販賣的熟食小販,引起在場聲援的「本土民主前線」成員及部分民眾不滿。期間有人開始堵塞馬路並與警方發生推撞,並以木板、磚頭等襲擊警方,到2月9日早上人群才逐漸散去。
2016年2月9日
警方共拘捕52男9女,年齡介乎14至70歲,包括時任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立法會新界東補選參選人梁天琦、《學苑》候任總編輯顧博謙等。各人涉嫌非法集結、襲警、拒捕、阻差辦公、藏有攻擊性武器、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參與暴動等。
2016年2月11日
37名被捕者被落案起訴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其中梁天琦被控一項暴動罪。
2016年6月28日
案件再次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梁天琦、黃台仰,及其餘8人的案件,正式合併移交高等法院原訟庭審議。各人共被控11項控罪,梁天琦被加控參與暴動、連同他人參與暴動、煽動暴動罪。
2016年10月26日
案件定於2018年1月15日開審,審期80日,至2018年5月14日。其中控方透露會傳召150名控方證人。
2018年1月22日
案件在高等法院正式開審,5名被告分別為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及林倫慶。梁天琦被控一項煽惑暴動、兩項暴動和一項襲警罪,他承認襲警罪,否認餘下暴動等罪。
2018年2月21日
控方開案陳詞,指梁天琦和黃台仰當日慫恿群眾留守街道,黃一邊用揚聲器指揮群眾衝向警方防線,梁則帶頭衝擊,最終演變成群眾持盾牌、拿長棍插向前線警員。
2018年4月17日
梁天琦出庭自辯,指自己在港受教育,對香港有感情。他指當天的旺角似是嘉年華,沒有見到任何暴力事件,惟期間警方突推入高台,他的助理建議他即召開選舉遊行,以和緩氣氛,惟警方的行動升級,向他們噴胡椒噴霧及揮警棍,他一怒下曾襲警。
他指沒有想過要使用武力,只想保護香港的本土文化,到場後亦想保護在場的市民,只是其後亦「抑壓唔到憤怒」。自言他本身也不想受暴力對待,故也不應使用暴力對待他人,並對當日曾作出暴力行為感到非常抱歉。
2018年5月3日
控方結案陳詞,指若接受梁天琦是與黃台仰是共同犯案,黃台仰當日在現場不斷叫群眾留下,甚至作出衝擊警察的話,都會「入埋梁天琦數」,意即梁也要爲黃台仰的言行負責任。
2018年5月7日
辯方結案陳詞,指騷亂當晚,他只是以自己身軀,分隔市民,保護市民,惟控方卻在庭上播放現場錄影時,不斷加上個人旁述,但明言謊言說一千次,都不會變成真理。又強調黃與梁即使屬同一政黨,不代表二人必定同意對方言行。
2018年5月14日
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提醒陪審團,不要因為同意或反對某些政治理念,或對任何人如小販被阻,或對任何人產生同情而感情用事,否則便會出現司法不公。
2018年5月18日
4男5女陪審團達成裁決,一致裁定梁天琦在亞皆老街參與暴動罪成,另一項在砵蘭街的暴動罪就未有裁決,而煽惑暴動罪名則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