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動案 梁天琦判囚六年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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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旺角暴動案,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早前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周一(11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6年,至於他早前承認的襲警罪就判入囚12個月,同期執行。法官彭寶琴指,法庭不容許將民生或政治爭議訴諸於暴力行為,判刑時只需考慮暴力行為程度和破壞社會安寧程度。

法官彭寶琴在判刑時指,梁天琦積極參與亞皆老街暴動,而暴動是有規模、有組織,參與人數達200人之多,以6年監禁為量刑基準。

彭官指,雖然辯方指被告並非一般罪犯,本案帶有政治及社會背景,但法庭不容許將民生或政治爭議訴諸於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背離文明社會理性討論的原則。她引用英國暴動案例的判詞指,不能接納以政治訴求作為求情因素,否則會向社會發放錯誤信息,誤以為當有人對政府或社會有不滿時,便可將有關情緒訴諸暴力行為。判刑時的關注點,只需考慮暴力行為程度和破壞社會安寧程度,而法律下只有守法和違法人士之分。

而另一名被控在旺角砵蘭街參與暴動罪成的被告盧建民,被判囚7年;黃家駒竟承認參與暴動罪成,判囚3年半。

至於梁天琦及另外兩名被告李諾文和林傲軒一項有關在旺角砵蘭街的暴動罪,陪審團早前未能就達成有效裁決,控方於庭上確認提出重審,並與另一宗排期在11月在高院開審的暴動案合併處理。3名被告都不反對重審,但梁天琦的代表律師就合併處理案件需尋求進一步指示,法庭定於下月12日聆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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