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憲法真的適用於香港嗎?

2018-08-02
路易
香港媒體主筆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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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法律部某王姓負責人,在參加基本法研討會時,提出「除了香港基本法補充和修改的部分外,國家憲法全部適用於香港」的觀點。筆者在某些方面不敢苟同,特提出商榷。如有謬誤,還望各路專家學者指正。

不說觀感,只看法律條文,王先生對憲法的解讀到底是否成立?

王提到的憲法,是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序言明確寫著: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

基本法是1990年通過的,「憲法是法律」應是當初國家和香港各界代表討論的基礎。

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按照「憲法是法律」的邏輯,全國性法律也應包含憲法,所以理論上憲法不應適用於香港。

相信王也考慮到了基本法第十八條的問題。他的理據大概是:憲法是高於法律的存在,所以不包含於「全國性法律」的範圍內。這也是一派法律學者的觀點。

但他隨後的發言事實上又否定了自己的觀點。如果憲法是最高法,那作為位階更低的子法,基本法又如何「補充」或「修改」位階更高的母法?

事實上,如果將憲法在香港實施,很多內容不具備可行性。例如:

憲法第十四條提到: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在香港如何實施?如何界定?一個面向高檔消費者的企業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憲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此條不言而喻。

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負責香港防務,且國家的兵役法沒有被列入附件三。但的確沒有明文規定港人應該如何面對兵役安排。如果憲法如王先生所說在香港適用,則港人也應盡此義務。

而這又涉及到具體執行問題,例如國家《國防生教育管理規定》規定,國防生除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外,不得參加其他黨派和政治組織,不得參加宗教組織和宗教、迷信活動。這顯然與香港的實際情況不甚符合。

相信所有人都同意憲法在香港有效力(valid),畢竟基本法的來源是憲法的三十一條。但如果到執行層面,說憲法適用(applicable)於香港,不僅製造爭議,也不具備可操作性。

筆者理解王先生提出「憲法適用論」的用心。一來以制度形式強調中央在香港的全面管制權,二來在中央強調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強調一國原則。同時,在基本法二十三條未立法的情況下,以憲法作為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依據。

但既然香港已有基本法作為憲制文件來規範各項社會活動,現在就應該集中精力貫徹基本法。既然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就應該創造條件啟動二十三條立法程序。如果基本法不適合香港社會情況了,那就應該啟動程序修改基本法。老子說過:以正治國,以奇用兵,正是這個道理。

筆者認為,在香港樹立憲法權威是必要的,應該在本地教育中加入憲法教育,以此加強香港社會對憲制秩序和國家形態的了解。但如果把樹立憲法權威演繹成在香港實施憲法,不僅無可操作性,也會給獨派、自決派炒作的空間。

另外,在研討會現場,王先生說自己發表的是個人觀點,而後中聯辦官方網站也並未刊登其理論,證明他不代表官方態度。如果他還是清華大學教授,大可自由發表自己的學說。但作為官員在公開場合必須謹言慎行,否則將影響社會對一國兩制的看法。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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