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歷山:社團條例遏港獨效力不彰
陳浩天自從兩年前向警察總部申請社團註冊被拒一刻起,就一直以「香港民族黨」名義非法活動,毫不掩飾其港獨主張,高調宣揚港獨、招攬成員,並參加立法會選舉、出席台灣台獨論壇、勾連境外政治組織、公開鼓吹香港獨立,是打正旗號的港獨政治組織,如果香港特區政府允許這樣的組織或個人繼續活動,必將觸犯國家安全的紅線,直接動搖香港「一國兩制」的根基和前途。
鳥槍打野豬 事與願違
《社團條例》151章第八條規定:如果(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則社團事務主任可以請求保安局局長對該組織發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一旦禁令刊憲生效,有關社團繼續運作,即屬非法,參與者可判監禁。
日前,特區政府首次引用相關條例,擬取締提倡港獨的香港民族黨,禁止其運作。政府嘗試以現有的《社團條例》遏止港獨泛濫,維護國家安全,因此對這項行動非常謹慎和認真,把兩年多來收集到的872頁證據遞交至陳浩天之手,這種先「亮出底牌」的「非慣常做法」,反倒引來陳浩天向警方提出5點「反要求」,包括交出一切對他監視或觀察的紀錄、錄音、錄影及其他一切有採用或無採用的資料等,氣勢逼人,甚至令人分不清誰是賊、誰是兵。
由於香港政府至今未就國家安全立法,對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無清晰界定,爭論四起在所難免。比如,言論自由應有底線,但只是鼓吹而無具體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算不算犯法?沒有接受境外政治組織的金錢、利益或沒有搞武器、暴力、革命,算不算危害國家安全?等等,相信長期複雜的法律爭議最後要法庭或23條立法來解決。
根據《社團條例》,陳浩天在申述期後,還有30天上訴期,屆時法官的判決會否引起更多的法律分歧?但據估計,陳浩天背後的法律團隊不會尋求司法覆核,因那將導致中央第七次釋法。
但市民最關心的始終是《社團條例》能否遏止港獨?能否填補法律漏洞和缺失?民族黨被取締後,陳浩天會否以身試法鋃鐺入獄,從而震懾港獨?答案已寫在牆上。
對個人行為 無約束力
陳浩天表示,過了這段敏感時刻「對不同情況也有各種準備」,筆者相信「各種情況」中不包括坐牢。事實是,《社團條例》對陳浩天以個人名義所做的活動沒有任何約束力。相反,經此一役,陳浩天聲名大噪,很可能像戴耀廷一樣儼如「港獨英雄」受到背後大佬更大支持。所謂的寒蟬效應又何來之有?想深一層,倘若一眾港獨分子有樣學樣照辦煮碗,警力又如何應付?
政府花費大量人力物力,用兩年多時間收集大量證據,最終功虧一簣,如「鳥槍打野豬」般只會刺激野豬四圍亂竄亂拱,實在事與願違。
看來,譚惠珠形容的這場《社團條例》的「測試案例」再次證明,23條立法是保障國家安全和「一國兩制」的唯一正途。
文章原刊於《信報》201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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