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電子煙首定罪 煙民罰款$5000
一名26歲男子早前因攜帶數款、多盒電子煙遇警截查被捕,他昨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銷售未經註冊藥劑製品」、「非法銷售」及「管有第一部毒藥」三罪成立,合共罰款5,000元,並需支付1萬多元化驗費。這是特首林鄭月娥上月施政報告中宣佈將全面禁止電子煙以來首宗定罪案件,惟有關法例仍有待立法會通過才能落實。
男被告徐恩健(26歲),據稱本身是一名電子煙民。案情指,被告聲稱受朋友所託到旺角一間售賣電子煙的店舖取走數款、多盒電子煙,擬交付予另一人,其間遇警員截查,並將有關電子煙樣本交由衛生署化驗,結果證實含有微量尼古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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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尼古丁屬第一部毒藥,只能在持牌藥商出售;而含尼古丁的電子煙亦屬需註冊才能在本地銷售或分銷的藥劑製品,但衛生署發現該電子煙沒有註冊,故被警方落案起訴三項罪名。
辯方律師求情指,感化報告顯示被告有良好背景,無案底,真誠悔過,認為無需接受感化亦會改過自新及奉公守法。律師又指,被告對現行法律存有誤解及被朋友利用下才「誤墮法網」,希望獲得法庭輕判。
須付衛生署萬多元化驗費
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稱,被告的感化報告正面,相信他並非銷售電子煙業務的擁有人,三罪共判罰款5,000元,及須支付衛生署的1萬多元化驗費。
本案是特首林鄭月娥上月施政報告宣佈政府將立法禁止進口及銷售電子煙後,首宗因出售或管有電子煙而被定罪的案件,惟有關法例仍有待立法會通過才能落實。據食物及衛生局早前回應指,會在2018/19立法會會期內提出法例修訂建議,禁止電子煙及其他新型吸煙產品的入口、製造、銷售、分發及宣傳,但未能提供禁售會涵蓋哪些產品,亦未有回應若市民攜帶入境、自用等會否違法的問題。
今年的8月7日,亦有一名休班男警莫定忠(32歲),在西九龍法院承認去年8月17日於美孚景荔徑附近,非法處理600支未完稅的加熱式電子煙的「煙彈」。該批煙彈價值1,620元,應課稅值1,143.6元。他因而被判一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成,罰款6,000元。被告求情指是替朋友收取郵遞包裹,不知內有煙彈,但調查未能找到被告所述朋友,而涉案的煙彈生產商,案發時未有在港推出產品。
轉自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