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撇開中央就沒有高度自治,除了選舉還有協商

2019-09-23
梁振英
全國政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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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訴求」其中一個訴求是「雙普選」,即是以普選方式產生行政長官當選人和全體立法會議員。今天我想談談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中央權力和香港高度自治三者之間的關係。

30年前,《基本法》兩個草稿的諮詢期間,我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對《基本法》的條文,以及條文背後的思路有一些認識,願和大家分享。

香港的行政長官普選和外國的普選有根本性的分別,因為香港是一個城市,不是主權國家。大家可以説:外國城市也普選產生市長呀!是的,只不過外國任何一個城市的市長(包括倫敦市長、紐約市長等)的權力有限,比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權力小得多。哪為什麼香港的行政長官的權力大?因為香港的行政長官除了得到選民授權外,還得到中央政府的額外授權,在「雙重授權」下,行政長官才有了高於倫敦市長、紐約市長等的權力,讓香港擁有倫敦和紐約等城市沒有的高度自治。

換句話說,香港要享有高度自治,中央在行政長官產生過程中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包括在《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及《基本法》規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必須得到全國人大的「批准」。

如果在行政長官產生過程中撇開中央政府,就會同時失去中央政府的額外授權,沒有這額外授權,香港的行政長官就降級至只有倫敦和紐約等市長的權力。如果香港人願意將「高度自治」降級成倫敦和紐約等城市的一般自治,我相信馬上在下一屆或下一次實施「公民提名、普選行政長官,不必中央行使實質任命權」,絕對沒有問題。

這是魚與熊掌般的選擇題。香港不能又要高度自治,又在行政長官產生的過程中撇開中央政府,魚與熊掌不可兼得,30年前起草《基本法》時已有定論。

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兩者兼得:既撇開中央人民政府,香港又可以有高於倫敦、紐約的自治權力?不能宣之於口的答案就是逐步「去中央化」:香港多數人屬意的行政長官人選中央政府不得不任命;其他事不必中國政府授權、批准,也不能反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句話接著就名存實亡,最終香港變成主權國家,這就是獨立。

近日有人說:「我們不是要獨立,只是要民主」。他們心中的「民主」,不是地方性民主,而是主權性民主,顛覆了香港地方性民主的基本屬性。在這個問題上,有些人是真糊塗,另外一些人是裝糊塗。

最後,我還想說:起草《基本法》用了五年,就是要把所有問題鉅細無遺地反覆研究。當年我們討論過這個問題:如果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當選人是中央政府不能接受、不願意任命的,哪怎麼辦?請看《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兩者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條文都有「或協商產生」五個字。「協商產生」行政長官既不違反《基本法》,也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文章原刊於梁振英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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