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明年起在內地可參加社保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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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明年1月1日起,在內地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將擁有社保卡,與內地居民一樣,參加社會保險及享有合法權益。

人社部公布《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受聘於內地註冊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經濟組織等的港澳台居民,要參加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由本人和用人單位繳交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靈活就業並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待業並已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及醫療保險。在內地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則要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當局考慮到實際情況,規定港澳台居民若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可以持相關證明,不在內地參加基本養老及失業保險。 

除此之外,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的,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返內地就業、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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