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香港基本法的時代性與進步意義

2020-04-03
田飛龍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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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是中國改革開放的結果,是一個時代轉折中特別的「春天故事」。改革開放之前,新中國對港澳政策被概括為「長期打算,充分利用」,這是中國長期現代化戰略與獨立自主外交政策相結合的產物。中國並未簡單順從新中國建立時的民族主義、愛國主義甚至國際主義要求而即刻「解放」港澳,相反,中國將港澳視為現代化的窗口,視為中國外交與外貿的國際通道。這種立足現代化戰略的國家理性,貫穿「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制定的始終。如果說改革開放之前的中國尚且受制於冷戰體系而維持港澳管治現狀的話,改革開放則標誌着中國去冷戰化共識的形成及參與世界主流體系的決心。   

香港基本法就誕生在這樣的時代精神秩序中,且與香港和世界的變化相適應:首先,改革開放作出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政治決斷,冷戰思維與冷戰體系約束在一定程度上被克服,和平發展主義成為中國內政外交的新思維;其次,中美戰略性和解為香港問題解決及中國融入世界經濟秩序奠定了國際政治基礎;再次,香港問題的「九七大限」觸及港英土地契約利益與中國主權秩序底線,為雙方和平談判尋求基本共識與平衡利益提供了歷史契機;最後,香港作為「亞洲四小龍」之一的經濟成功,對中國改革開放起到倒逼與吸引作用,香港基本法即用來保護香港經驗體系,促進內地現代化。

制訂基本法是新中國立法史上的典範

香港基本法的憲制模型是「一國兩制」,沒有這個模型,就無法想像這部法律的開創性與進步性。1990年香港基本法制定通過,鄧小平盛讚其具有偉大的「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這是名副其實的:首先,鄧小平一代領導人將港澳台問題整合思考,延續並創新了之前的政策與戰略構想,提出了「一國兩制」的基本概念與政策框架,作為回歸談判的基礎;其次,1982憲法增設第31條特別行政區條款,為「一國兩制」的制度落地打開合憲性空間;再次,基本法制定過程充分體現立法者智慧、協商民主精神及科學立法的工作方法,傾注了中央和香港多方智慧,是新中國立法史上的典範;最後,「一國兩制」及其基本法制度結晶,不僅成功解決港澳問題,示範台灣,更使國際社會信任中國的改革開放決心與確定性,對於中國融入經濟全球化起到引領保障作用。以香港基本法為制度範本和橋樑,中國的經濟現代化與制度現代化進入了結構性的改革與發展突破期。

香港基本法在1990年制定通過,1997年生效,至今已有30年。這部法律對於鞏固「一國兩制」憲制共識及管治回歸後香港治理秩序起到了真正的「基本法」作用:一方面,該法在回歸過渡期作為中國政府公佈於世界的成文法律文件,不僅給香港同胞與外資以信心,更是與港英當局合法合理鬥爭的權威依據;另一方面,該法在九七回歸之後與憲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該法所建構的行政主導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回歸之後的香港繁榮穩定,該法所塑造的高度自治架構和基本權利體系充分保障了香港人的民主自由權利。香港基本法本身是一個自治型的憲制秩序,在立法邏輯上隱含了國家對香港與香港人的高度信任。當然,這種高度信任是有理性基礎的,是「一國兩制」國家理性的制度釋放:國家對地方的高度自治授權與地方對國家的發展貢獻的理性結合。正是這一國家理性的堅硬內核,塑造了「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的理性精神與智慧尺度。

五十年不變並非具體制度不變       

「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香港基本法就是維護這一「不變」承諾的法律守護者。但對「不變」的承諾絕不能僵化理解,也不能反向理解:是制度原則不變,並非具體制度和機制不變,變化之正當性在於是否切合上述的國家理性。有利於國家和香港的戰略與制度調整,比如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比如香港民主發展與國家安全的制度協調,比如香港對「一帶一路」與粵港澳大灣區的融入發展,再比如從制度和社會層面共同反擊極端本土主義和外部干預,這些都要求香港基本法在「一國兩制」初衷範圍內與時俱進,損益更新,才能展示其制度適應性與創造力。面對香港本土主義的「分離」幽靈和西方遏制主義的「冷戰」幽靈,再冷戰化正在以內外勾連的多種形式侵蝕「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的憲制秩序,破壞香港與國家的良性互動整合。這部具有偉大「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是否能夠經受住內外挑戰而煥發時代生機,取決於香港和國家是否能夠充分凝聚面向新時代與新世界的政治合意並開展堅強有力的制度鞏固與社會重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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