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過訂立《港區國安法》決定(草案)
全國人大會議通過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就建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
決定分爲導語和正文兩部分。導語中指出,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創建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爲,近年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凸顯,「港獨」、分裂國家、暴力恐怖活動等各類違法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爲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草案作出部份修訂,除了將「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改為「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外,對特首的要求亦由「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改為「開展國家安全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決定正文部分共7條。
決定闡明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強調採取必要措施創建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
決定闡明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
決定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
決定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創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決定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創建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
決定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