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桐山:拘捕林卓廷 要法治不要公審
警方26日拘捕包括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許智峯等16人,其中林卓廷涉嫌與另外12名男子在去年7月21日干犯暴動罪。
可以預見,這個案件一定會引起反對派和社會一些人反彈。因為去年7月21日當日發生了什麼事,公眾一直透過網絡、傳媒看的都是去年林卓廷所作的網絡直播的片段,主要集中在林卓廷等黑衣人退回港鐵站之後,被一群白衣人追打,但是在港鐵站之外,之前黑衣人和白衣人發生過什麼事?公眾所知甚少。因此從公眾認知的角度,似乎與林卓廷涉嫌犯暴動罪有落差。
不過,法治不是公審。我相信警方在事發一年多採取拘捕行動,應該是有充分證據。法治是講求事實證據,而這些證據未必是公眾透過傳媒或網絡能夠看到的。因此,最終能否定罪,交由法院裁決,我們不可以先入為主。
泛民固然會用盡一切力量去污名化警方的行動,說什麼「原告變被告」、「政治濫捕」等等。我在這裡釐清一些常識和原則。
首先,不存在所謂原告變被告。沒錯,林卓廷當晚有被白衣人追打,而且是林卓廷報警的,多名白衣人事後也被拘捕起訴了,但這是另外一宗案件,仍在進行司法程序中。也就是說,在A案件中,林卓廷是原告,但這不妨礙在B案件中,林卓廷可以是被告。一案歸一案。也不是說林卓廷有主動報警求助,他本人就不可能涉嫌犯罪,一切都要看證據和看法院的司法判斷。
這令我想起最近在內地引起熱議的一宗案件。湖南永州一名17歲的女生李某跟同學胡某逛商場,被一名陌生男子雷某襲胸。最後女生和猥褻者雷某達成和解,雷某賠償了300元的路費和檢查費。但同學胡某卻因為踢了雷某兩腳,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拘。網絡上很多人為雷某抱打不平,認為見義勇為者怎麼反而被懲罰?這豈不是原告變被告?
其實道理與林卓廷事件一樣:一案歸一案。雷某非禮一案,他認罪了,事主也接受和解了。但胡某在雷某被控制的情況下踢他兩腳,這絕不能被視為是自衛或見義勇為,而是濫用私刑、故意傷害。不能說雷某犯了罪,你就可以隨意毆打他。在這宗案件中,胡某同樣是主動報警的一方,哪又如何?
胡某的案件,在內地網絡主流聲音是為他抱打不平,認為非禮者雷某是「活該」。如果是公審,胡某應該是一個大英雄,不僅無罪反而有功。但這就是法治和公審的區別。法治可貴之處,就在於以事實為本進行獨立審判,避免公眾因為接收到的信息的不平衡而產生偏頗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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