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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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示威期間,警方執勤時隱藏識別編號。市民接連對警方做法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合併五宗案件審理。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稱令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未能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

 

 

今次的裁決,入稟者為記協、在反修例運動中右眼受傷的男教師楊子俊,以及三名在示威中受傷的市叫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法院裁定他們勝訴,指警務處處長無法有效確保每名「踏浪者」行動的警員,清晰展示警員編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高等法院同時裁定,由投訴警察科處理警員投訴,並由監警會審視的投訴機制,不足以符合《香港人權法案》下,政府要建立獨立調查警員懷疑不當對待投訴機制的要求。

 

在案件審訊期間,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即使選美佳麗身穿比堅尼也能展示編號,批評警方裝束上無位置展示編號的說法是「侮辱法官智慧」。

 

而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申請人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報稱受警察襲擊,惟無法識別警員,不能投訴或興訟。又指警方去年底暫停應用《警察通例》中關於展示編號和委任證的指引,反映是故意的決定。

 

代表香港記者協會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投訴警方的機制有缺陷,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機構。他指若無法向濫暴的警察問責,會阻嚇記者採訪公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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