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指警方妨礙採訪敗訴 官:警有義務 但非絕對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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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妨礙記者採訪及對記者使用過度武力,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高等法院裁定記協敗訴。


法庭指,一般而言警員有責任區分記者與公眾活動的參加者,確保記者的安全、保護他們及其設備不受傷害,以及確保記者有途徑取得和報道第一手資料;但有關責任並非絕對,要考慮警員同時有維護法律和秩序的職責,以及示威人士和記者的行為是否合法和有否使用暴力。法庭認為,必須根據具體事實和情況,來判斷警方有否違反職責。

判詞又說,不應理解為法庭發現警方有或無作出不合法行為,又或是否有違《基本法》及有關人權法案,指出只能在全面調查相關事實及情況後才可作決定。


法官指,法庭須依賴事實作裁決,而本案其中一點關鍵是,記協和警務處雙方尚未能就指控的真實性達成共識,內容真確性存疑。而記協對警方提出的13項警員失誤投訴屬「大包圍式」,包括投訴警方以強光妨礙攝影,有記者被警棍毆打和言語侮辱等等。法官指,投訴內容部分重複,該13項投訴內容更有巨大爭議,並不合乎清楚和仔細的定義。

倘若法庭在沒有任何補充和沒有警方任何解釋下接納投訴為假定事實,法庭不能肯定警方的確違法地妨礙傳媒採訪。縱使法庭裁定警員在上述投訴情況下的行為是違法,但也只是表面功夫,沒有任何真實意義,因為沒有證據反映當日經過正如投訴內容般如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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