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草案
全國人大會議在閉幕會議上,表決通過《有關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
會上以2895票贊成,0票反對,1人棄權,高票通過草案。
選委會增至1500人
草案的修改稿已於星期二完成小組審議,內容規定選委會人數增加至1500人,立法會議席亦增至90個。選舉委員會成員不但可提名和選出行政長官,更可提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及選舉部分立法會議員。
草案內容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人數,增加至1500人,選舉委員會由五個界別代表組成,
包括工商、金融界和專業界
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港區人大代表、港區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行政長官由選委會選出,由中央任命,候選人必須獲得不少於188名委員提名,而且要在五個界別都取得最少15名委員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委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立法會增至90席
立法議席亦增至90個,不但有以往的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選舉,更增加選委會選舉。選委會成員可以透過選委會界別參選立法會。不過未有講明三個組別的議席分配比例
設資格審查委員會
另外,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基本法》、《港區國安法》等一系列法律規定。
人大常委會根據草案,修改《基本法》附近一和附件二,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表決程序。
香港特區政府應依照人大決定,立法修改本地法律,依法組織及規管選舉活動。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應當就特區的選舉制度安排和組織等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