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過9項決定 選委會增至1500人
全國人大會議表決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有關決定有9條,包括選委會人數增加至1500人,立法會議席亦增至90個;同時增加選委會職能等。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下午以2895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官方新華社報道指,決定通過時,人民大會堂會場內響起經久不息的熱烈掌聲。新華社形容這是繼制定實施《港區國安法》後,國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政治體制的又一重大舉措。
決定規定,香港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委員會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等5個界別共1500名委員組成,決定並無再提及區議會界別。
行政長官選舉方面,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而立法會方面,決定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委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另外,決定規定,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